2018.03.02 環保節能基金資助問題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於2011年設立“環保與節能基金”,希望通過“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下稱“資助計劃”)對本地商業企業、社團及本地環保產業作出支持,鼓勵本澳的商業企業及社圑選用環保節能產品及設備,以及改善環境質素及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等,從而推動本地環保節能產業的發展及建立營商平台。其後,行政當局評估計劃後,認為已經達到預期成效,因此決定不再延長該計劃的申請期限,並於2015年12月31日截止申請。截至2017年6月,基金已對接近4,900個商業企業及社團批出資助,總資助金額接近4億澳門元。


  近日,本人收到有中小企反映,指近期當局巡查獲資助店舖的節能產品,發現若相關節能產品沒有使用達五年或以上,即要求獲資助者返還有關款項。事實上,第22/201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制度及有關計劃的申請表均沒有設定節能產品的使用期限。且據中小企反映,環保與節能基金只是去年曾向申請批給受益人發出電郵,要求獲批給資助的設備必須使用5年或以上,不能拆除亦不能更換,可是有部份節能產品屬於消耗品,以LED燈具為例,一般使用壽命是2至3年;有部分節能產品則由於當時屬於新產品,質量沒現在的好,很多用不過3年就要修理,以環保冷氣機為例,換一部新機的費用與維修費相關不大,有的甚至更便宜,因此不少店主都選擇汰舊換新。但當局巡查時如未見該等獲資助的節能產品,即去信要求申請人解釋,解釋不合理的情況下則必須退還款項,而當局對於解釋的回應則是申請人有責任保養及維修設備,以及申請表有載明如出現其他影響由該筆資助款項所購買或更換的產品和設備的重大變動,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環保節能基金。但有獲資助店舖指出,倘若已通知當局何時更換環保產品和設備,甚至因結業或搬遷等原因不得不拆除或更換設備,當局仍然會以使用期限不足五年為由要求退還款項,認為有欠合理。


資助計劃的原意是鼓勵中小企使用環保節能產品,減少其經濟負擔,現在這個五年期限的追加條款不僅令中小企業無所適從,更變相為其帶來了不少滋擾及財政壓力。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由於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料並無明確規定獲批資助設備的使用年期,而行政法規中第十七條有關資助的取消及返還中所列出的條件亦沒有必須使用5年或以上這一項,但當局巡查時卻以產品使用期限不足為由,要求申請者返還有關資助款項,請問當局情況是否屬實?為何會出現事後追加條款,並根據新條款要求返還資助這一不合理做法?


        二、請問當局至今因為上述情況而被取消資助且要求返還的申請有多少?而涉及濫用資助及違規的情況又有多少?資助計劃截止申請至今已經超過2年,其整體效益如何?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


2018.03.02 環保節能基金資助問題-書面回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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