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6譴責保利達處理海一居問題不負責任(此稿為準)


議程前發言

立法會議員 何潤生


早前,終審法院宣判“海一居”收地案裁定承批人保利達敗訴,政府可依法收回有關土地。及後,政府公佈解決“海一居”事件的初步方案,建議將收回的土地用作興建都市更新置換房,並預留部份出售予“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惟方案與不少樓花購買者的訴求並不相符,而社會上亦議論紛紛,普遍質疑有關方案如同用公帑為事件「埋單」。


眾所周知,“海一居”土地批給始於澳葡年代,有關土地原批給是工業用途,樓宇限高亦非現時的高度。而承批人保利達申請將土地改作商業及住宅用途,獲批時土地25年的承批期已過16年,在餘下9年的土地承批期間,保利達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更改圖則,以期利潤最大化;更甚者,保利達是在有關土地臨界25年批給期限的最後階段才落實發展土地並出售“海一居”樓花,從而令事件步向難以挽回的局面。足見,發展商保利達在“海一居”事件上絕對是責無旁貸。


自終審法院宣判“海一居”收地案已近半個月,據了解,一眾樓花購買者已多次約見保利達要求解決事件,社會各界亦一直出言提醒發展商應依約主動處理事件。惟至今,保利達方面有限的公開信息就是其有意向法院提起要求特區政府民事賠償之訴。因此,本人強烈譴責保利達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無論與政府之間有何爭議,保利達也絕不能以此為由拖延、迴避早應履行向樓花購買者退款及賠償的責任,更不應無視一眾樓花購買者長久以來的經濟和心理上的沉重負擔,而企圖向政府,甚至社會討價還價!


因此,本人促請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作為一個如此具規模的上市企業,應儘快履行合約精神,主動承擔商業責任和社會責任,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退回所收的樓款並作出合理的賠償,特別是當中300多個透過本澳銀行貸款購買樓花者,倘保利達能夠主動退還樓款,相信有助解決其燃眉之急,釋除其“月月供空氣”的心理負擔。由於任何的民事賠償均有時效限制,本人亦呼籲各位“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必要時應透過法律途徑向保利達索償,保護自身權益。同時,本人亦認同特區政府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對“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的支援,協助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回最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