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前發言
梁鴻細議員
工會法是維護勞資雙方權益,完善及優化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的一個重要體現,雖然本澳勞資關係長期以來均處於相對和諧的狀態,然而,全球不少地方已經訂立跟《工會法》相關的法律,澳門作為一個世界知名的國際化都市,不應放任這方面繼續呈現空白狀態,必須儘早跟上國家步伐,與國際接軌,完善整體本澳法律體系之餘,亦能更好地保障居民所擁有權利與義務,使他們有法可依,讓特區政府能夠依法善治。
《工會法》剛剛完成公開諮詢,惟諮詢文本上仍存不少仍待細化清晰的部分。根據諮詢文本,《工會法》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以及對於所提供的服務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或行業,此舉固然概因此類人員的工作性質之特殊性所致,然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此類人員的結社權、罷工權等,亦應得到切實的保障。對此,若聚焦一般僱員的《工會法》範圍內未能有所涵蓋,本人認為,亦宜應另外設立專門的制度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適當規範及權利保障;至於「罷工權」方面,有意見認為應在《澳門基本法》以外,針對「罷工權」另立法規,以具體落實《基本法》當中所保障的居民罷工權利,本人認為由於當中牽涉內容及層面廣泛,仍需待更多的社會共識及討論。
另一方面,本澳現存不少社團工會,它們由來已久、規模各異,並擔負着不少社會治理上的功能,因此,《工會法》除了聚焦工會的定義、角色、種類,以及相關擁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外,亦應就着本澳現存社團工會的實際情況,仔細探討如何幫助現時社團工會做好過渡,包括:財產轉移的程序、工會籌組競合的方案建議等,使之與社團做好分工、各司其職,合力推動社會善治,促進社會和諧繁榮發展。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