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前發言
立法會議員 何潤生
近日,香港一天之內發生了兩宗鋁窗飛墜意外,其中一宗不幸擊中過路的途人,經送院搶救後不治,消息令人感到惋惜。鋁窗安全問題實在不容忽視,本澳應該引以為鑑,其實“跌窗”事故在本澳也並不罕見,不少屋苑都曾發生類似意外,只是慶幸未有造成嚴重的人命傷亡,但一旦被砸中恐怕非死即傷,加上近年澳門接連受到超強颱風吹襲,增加了鋁窗墜落的風險,隨時變成“定時炸彈”,情況令人憂慮。
事實上,現行的《都市建築總章程》有規定業主須每隔五年對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目的在於保持樓宇及建築物的良好使用狀態,並且避免因為樓宇或建築物上的瑕疵對公眾造成侵害,但並非強制性執行,沒有相對應的罰則,本澳亦沒有像鄰埠香港一樣,強制規定所有樓齡達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的業主必須委任合資格人士驗窗和進行所需的修葺工程,令大部分業主未能深刻認識到自身有責任和義務正確使用鋁窗及做好定期的檢修,也未意識到“跌窗”傷及途人所造成的後果。其實,倘若鋁窗使用不當或平日欠缺維修保養,導致鬆脫墮下而傷及途人,須負上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因此,本人建議有關當局及大廈業主會加強宣傳力度,讓業主提高驗窗意識,並了解問題及其後果的嚴重性,自覺履行相關的維修保養責任;有關當局亦可以研究推出驗窗計劃,以適當資助的方式,增加業主的積極性,但與此同時必須對相關專業人士和各工程公司有嚴格的監管,建立註冊檢驗人員名冊,推出清晰的指引,方便業主找到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及公司進行驗窗工作,才能確保大廈窗戶安全。
除此之外,高空墮物傷人事件的歸責、賠償問題始終是一個難題,而大廈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無疑對小業主及途人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都有一定的保障,但去年八月才生效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規定,除了火險屬於強制性外,其他風險的投保均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定,而就每一單位的投保應由有關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進行,就共同部分的投保則應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指定的人進行。這意味著不管是樓宇的共同部分還是每一個單位,第三者責任保險都是屬於非強制性的,希望未來有關當局可以考慮透過一些措施及津貼形式鼓勵小業主參與投保的計劃,積極宣傳並推動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概念。
2019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