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6書面質詢(有關落實完善諮詢組織機制的書面質詢)


書面質詢


    民意為民主政治過程中重要施政的參考要素,然而未必能所有公共政策在實施前,都有條件展開公眾諮詢,常設的諮詢委員會因此應運而生,透過組織中專業及具豐富經驗的委員意見,將民意帶到諮詢組織中,讓公共部門能更切實掌握民眾對政府施政和公共政策的看法,從而完善並落實政策項目,提升政策品質。


    然而,近年部分公共政策項目經諮詢組織討論推出後,隨即惹來公眾巨大反響,情況持續發生,不免有損政府管治威信。本人於近日舉行的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答問會中提出對諮詢組織運作機制優化的關注,行政長官回應指,據其了解,諮詢事項文件按程序會提早五至七天予委員,以供知悉準備;委員若不清晰事項其中某一節點,可以向秘書處聯繫查詢。惟按不同部門的諮詢委員反映,相關文件往往是召開會議前一天才收到,部分甚至是召開會議當天才獲悉;另外,向秘書處查詢的渠道亦不明,特別是有關公帑開支的詳細預算情況,公共部門往往拖延不答,委員查而不得,無法更好地發揮諮詢組織的功能。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   現時特區政府設立的諮詢組織共有36個諮詢組織,分布在各司局中,包括:行政長官轄下2個,行政法務司8個,經濟財政司8個,保安司1個,社會文化司12個,運輸工務司5個。各諮詢組織的恆常運作機制各自為政,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行政長官在回應本人提問時指,希望有關諮詢委員會的管理實體作出檢視和優化[1]。有關諮詢組織機制的優化將如何落實?倘各局自行安排有關機制優化工作,則難以改善現況,因此落實檢視及優化諮詢組織機制的統籌部門為哪一個公共實體?有關實體是否會出台清晰指引,讓36個諮詢組織運作有所規範?

    

    二  .   行政長官明言:「委員若不清晰諮詢事項其中某一節點,可以向秘書處聯繫查詢。」這個方面具體的操作如何落實?委員的查詢是否可在政策推出前的一定期限內獲取,以供委員有更充裕的時間去檢視準備?


    三.   社會對大型基建項目,特別是公帑使用甚為關注。按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重大政策」及被列入施政報告的「政策項目及措施」,須按指引的規定進行不少於30天的公開諮詢工作。然而,有關「重大政策」並未有清晰的條件;日後,相關統籌實體會否衡量公帑預算情況,如涉龐大金額開支,建議召開公眾諮詢;倘所涉預算為限額以內,即在諮詢組織會議前,主動提供更多有關預算的資訊予諮詢委員會以作考量?


[1] 2023年11月15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行政長官賀一誠回答議員提問(上半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7C1y76QtNo


2023.11.16書面質詢(有關落實完善諮詢組織機制的書面質詢)書面回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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