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有關非公職人員參與民防抗疫工作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自一七年「天鴿」風災後,致力加快民防工作的革新,得到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組的指導與支持,特區政府於災後即開始推進民防法制體制的變革。四年以來,特區政府持續優化民防體系,增強特區相關應對能力。包括: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健全民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動制定《民防法律制度》、深化民防演練與宣傳推廣等,並加強與廣東省的應急管理聯動合作,有效提升本澳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防疫抗疫工作納入民防行動當中,在特區當局帶領,以及廣大居民的支持下,每當疫情襲澳,透過全民核檢與抗原檢測等多方面防疫措施結合,疫情都得以迅速回復平穩;不少居民響應特區政府呼籲,投身於全民核檢的志願服務中,參與全民核檢的流程指引、秩序維護、信息登記、現場諮詢、後勤服務等環節,其無私奉獻的精神,讓人肅然起敬。期間,亦有大量公務人員被指派參與抗疫工作,相關「超時工作補償」亦已依法獲安排處理。


    惟部分高等院校教職員向本人反映,參與全民核檢等防疫工作,乃上級指示安排,至今仍未收到「超時工作補償」的相關消息。他們指出,參與相關抗疫工作,存有一定的疫情感染風險,即使勇於承擔相關風險,亦須安頓好家中長幼,才能抽時間配合;眼見公務員均依法得到補償,對比之下,感到自身勞動權益受損。


    為完善非公務員居民參與民防工作,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 為保障參與民防工作居民的勞動權益,及其衞生健康安全,當局會否考慮出台相關指引,釐清任職公共服務專營實體、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的職員,參與相關民防工作的性質?並讓其自由選擇,參與相關工作屬義務勞動,或屬「被委派、超時工作」範疇,再按其選擇,作進一步處理?


    二、 承上題,若上述人士選擇以「被委派、超時工作」的形式,參與抗疫等高風險民防工作,當局會否進一步保障其權益,按勞動法規定,要求相關實體依法作出超時工作補償?另外,若其因參與全民核檢工作,包括於往返途中,不幸發生意外,或因而染疫,相關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權[1],是否依法處理?抑或有更完善的保險保障?


    三、 鑒於民間力量過去在協助災後社會復原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因此法律也確立了志願者作為民防參與者的地位。根據《民防法律制度》第十四條規定,志願者在參與特定工作時獲得強制性保險和刑法上的保障。為進一步鼓勵居民義務參與民防工作,當局會否設立恆常機制,如出台「志願服務奬勵辦法」等規定,使志願者工作朝制度化的方向前進,促進志願者工作更蓬勃發展?


[1] 第40/95/M號法令 第二條第一款
https://bo.io.gov.mo/bo/i/95/33/declei40_cn.asp



2022.11.18 書面質詢(有關非公職人員參與民防抗疫工作)-書面回覆.pdf

 




回最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