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現行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只對修理機動車輛場所的營業時間進行規管,即使是透過《公共地方總規章》亦只能對公共地方的行為進行規管,但對該等場所內因修理作業所產生的各種噪音、廢氣、污水卻顯得“無能為力”。加之,該等場所大多與民居相近,因此長期影響社區環境,亦為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困擾。
現時當局正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文本雖有意規管修車場污染環境和佔用公共場所的亂象,例如建議禁止在修理場所外進行維修工作、須遵守《噪音法》以及消防局關於儲存易燃物品的指引和指示、須設有抽風系統保持空氣流通等,但社會有意見認為這些都只是“治標不治本”,未見當局詳細規範修車場的發牌和營運規則。事實上,民政總署曾於1998年著手草擬《機動車輛修車工場的運作和發出准照規章》,但該規章拖延至今近20年卻始終未見出台。本人在辯論行政法務領域2018年度施政方針政策時,曾質詢當局究竟有何困難導致相關立法工作一拖再拖,惟當時局方只承認有必要建立專有的法律制度對有關場所作監管,但並沒有回應拖延立法的原因,以及何時才能完成立法工作。
此外,隨著近年政府加大控車力度,被淘汰的廢舊車輛亦急增,2016年全年註銷車輛有13,000輛,私家車與電單車各佔一半,較2015年增加約三成[1]。加上今年1月1日起政府增加牌照、驗車等各項費用,以及“天鴿”風災之後,大量車輛被水淹致難以修復只能直接報銷。根據交通事務局的資料顯示,2017年首三季的註銷車輛數字分別為9,259輛、5,332輛和6,582輛,僅三季的數字已遠遠超過去年總數。現時不少處理廢棄車輛的場所早已“爆棚”,廢舊車層層堆疊,部份甚至霸佔公共道路,將廢舊零件隨處擺放,存在消防、環境衞生等隱患,危及社區安全,亦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為此,針對上述問題,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民政總署早於1998年已著手草擬《機動車輛修車工場的運作和發出准照規章》,但為何拖延至今近20年仍未見規章蹤影,究竟相關立法工作有何困難?上述規章何時才能夠真正出台,以對修車場的具體運作標準、設備要求、禁止事項等進行全面規範,改善現時業界經營對社區環境衞生及居民日常生活的負面影響?
二、廢車場作為廢棄車輛處理及收回的重要環節,例如處理高危險、高污染零件等程序,涉及對環境、衛生的影響,更可能威脅居民的財產及生命安全,但現時在監管上卻存在空白,請問當局如何解決廢車場經營對公衆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何時才能出台專門的法規規管該等場所的經營運作?會否將廢車場納入修車場規章監管範圍,以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廢車場產生的污染和安全問題?未來有否措施逐步將廢車場遷離民居密集的社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潤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 2017年3月20日《澳門日報》A1
2017.11.29修車場及廢車場監管問題-書面回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