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現時本澳樓齡30年或以上尤其7層以下舊樓正面臨老化問題逐年加劇,普遍開始出現塞渠、滲漏水等情況,滋生環境衛生安全等問題,長期困擾廣大居民。雖然特區政府於2009年成立了“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但現行法律並未賦予當局入屋調查、取證等權力,導致“入屋難”往往成為滲漏個案遲遲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的關鍵。
若不完善和優化現行法律和滲漏水處理機制,可預期樓宇滲漏問題及所衍生的弊端將更加複雜,解決難度將日趨增大。現時,有居民反映自身難以找到合適的檢測機構,唯有聯絡滲漏水聯合處理辦公室,等待當局派員上門瞭解情況,但要經過多個行政部門來回往返,滲漏檢測報告往往一拖再拖,檢測人員數目又不足以應付現實情況需要。單位業主為防止滲漏“證據”消滅,又不敢主動維修。由於滲漏水引致的責任,屬民事責任,雖然受害人可循民事訴訟追究賠償責任,對於滲漏水爭議的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受害人更可循輕微民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能獲得法官對申請入屋檢測的批准,以確定滲漏源頭及明確責任誰屬。但對於每天受滲漏水影響的居民而言,漫長的訴訟程序無疑是苦不堪言。法務部門曾表示正研究修訂《民事訴訟法典》,當中涉及節省訴訟資源及加快效率方面的建議,但預計2018年才能正式進入立法程序,且並無具體時間表,可見上述問題於短期是難有改善。
反觀鄰近香港的經驗,其“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在確認滲漏水源頭後,向責任人發出「妨擾事故命令」,如沒有遵從法庭命令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2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港幣450元,如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亦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因此,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讓公權力適度介入處理樓宇滲漏問題是有助正面的效益。
為此,針對上述問題,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請問當局會否研究試行與專業團體合作,推廣更多檢測團隊,於政府網站上公佈能辦理滲漏水檢測的團體或專業人士,讓有條件的居民可透過自費方式,更快地查找滲漏源頭,降低滲漏水所帶來的影響?在目前的跨部門聯合處理機制下,又如何進一步調配人力資源,會否增加檢測人員編制,加強部門與部門之間合作,提升滲漏水個案的處理效率?
二、請問當局會否參考香港的做法,修法制定罰則,賦予滲漏水個案跟進人員入屋調查的權力,使“入屋難”、“不配合”等情況得以有效解決?此外,《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工作進度如何?有關加快效率方面的修訂方向為何?預計何時能進入正式的立法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7.11.24 提升處理滲漏水個案效率-書面回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