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消保法續審 合同須以書面(澳亞衛視)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規定,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所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都必須以以書面訂立,經營者在訂立合同前,必須清楚向消費者提供身份、聯絡資料以及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價格等所有訊息。


另一方面,他指出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法案中建議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設七天“冷靜期”,包括網上購物、街頭或上門促銷、洗車或美容服務等,消費者可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天之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權利,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他亦強調,七天“冷靜期”不適用於實體店買賣,消費者必須確保產品包裝、說明書等所有部分完整退回給線上的經營者,若商品已經使用或包裝損毁,則不能退貨,同時當消費者退回產品時,需按照合同承擔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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