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工程分判是本澳建造業沿用的作業方式,建築及工程業界的總承辦商,因應工程規模狀況,習慣將工程的不同部分,外判其它公司承包,我們不時會聽到大判、二判、三判等行業術語說法。誠然,總承辦商接獲一般的工程合約,涉及數十項工序,未必樣樣精通,因此將部分工序工程轉判下一手來承造,合符道理,按行業正常程序:落石屎、扎鐵、裝嵌門窗、機電處理等項目,通常都是二判負責;而在工程高峰期等情況下,出現三判承接部分工序亦可接受。
然而,本人近日接到某政府工程項目四判公司的求助,指有關工程政府某部門已發薪予總承辦商,二判亦已收款,惟三判遲遲未將有關款項交予四判,致使四判因拖欠員工薪金問題,遭勞工局追討,深感無奈。
四判五判等多層分判現象,容易衍生判頭走路,工程爛尾等管理問題,責任亦難以釐清,最苦莫過於一眾前線工人,遭拖欠薪金,影響家庭生計。個案揭示,本澳公共工程分判和監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改善空間;如何保障行業工人的勞動權益,值得當局正視關注。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 鄰埠香港房屋委員會針對轉包出現的各項問題,制定分判政策,要求建築工程的合約中,轉包工程最多只由兩層數的分判商分擔。[1]香港《僱傭條例》第43C條亦列明總承判商與前判承判商須支持次承判商僱員工資的法律責任[2];反觀本澳,在公共工程分判方面,則未有相關制約;將於本年11月1日生效的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當中雖然有規範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等各主體的義務,但當中並未有針對分判商工程款結算及支薪方面作出規範,釐清相關問題責任,當局會否考慮參考鄰埠相關法規,完善本澳公共工程監管機制,為公共工程的分判層級設置限制,最多只能到三判?據目前經驗狀況,分判層級太多,會否產生政府難以掌握實際僱傭關係等監察方面的困難?
二、 在分判商的資格認定方面,當局會否考慮設置一定的資歷限制,避免一些沒有固定資產、沒有固定經營地點的「皮包公司」承判及轉判,以逃避法律責任或難以承擔相關應盡責任?另據過往經驗,當局會為本地工人,向工程承辦商或上級分判商追討相關拖欠薪金,請問外僱工人是否享有同等的權益保障?
[1] 香港房屋署 常見問題 什麼是房屋委員會的轉包及分判政策?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mini-site/site-safety/tc/faq/index.html
[2] 香港《僱傭條例》第43C 次承判商僱員的工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
2023.09.07書面質詢(有關公共工程分判制度的書面質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