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律制度(下稱《噪音法》)於2015年正式生效,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較大的七類噪音進行管制,包括(一)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二)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三)空調及通風設備;(四)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五)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六)工業、商業及服務業;(七)公共地方的活動。而相關法律亦曾於2019年進行修訂,優化了當中工程施工例外情況的審批流程,以及清晰公共地方進行公共利益活動之規定,讓法律更具操作性及符合社會實際情況。
根據《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20》[1]統計,本澳近10年的噪聲投訴數目呈上升趨勢,而各相關政府部門在2020年所接收的噪聲投訴,與2019年同比增幅超過四成。特別是疫情之下,居民減少外出,逗留在家中的時間變長,社會各環境噪聲對本澳居民的影響更為劇烈,可見《噪音法》對本澳噪音的規管仍有待優化,以利本澳怡人寧靜環境的持續改善和建設。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 近日有望廈區的居民反映望廈巴士總站啟用後,相關抽氣設施運作時聲浪過大,特別是深宵或清晨時分更為明顯,對作息影響很大。然而,根據現行的《噪音法》,並未對低頻噪音有所規範,因此,請問當局未來是否會考慮增加對低頻噪音方面的監管?
第二,考慮到低頻噪音一般是來自電梯、變壓器、中央空調、交通等設備或機具,而這些設備或機具當中,有不少會運用到大廈或屋宇設備當中,對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滋擾。因此,請問當局未來是否會考慮針對噪音問題,為大廈機電的設計及應用方面推出相應的規範或指引,從源頭方面減少低頻噪音,從而降低對居民的影響?
第三,根據《噪音法》規定[2],受地質條件限制而僅可採用連續施工作業的特殊工藝的例外情況,每日施工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亦規定了申請相關許可時,申請人所提交的施工方案中,需包含所採用的施工工藝的詳細施工時間。惟相關申請的行政手續處理需時,申請人進行申請時,較難以準確推算進行施工工藝的實際日期,容易因此而令後續工程的工序及整體工程有所延誤,例如巨積混凝土澆灌工程,要連續施工的盾構施工,隧道襯砌施工等工程,均可能需要超過規限的時間。因此,請問當局會否考慮針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工程當中僅可採用連續施工作業的特殊工藝的例外情況申請,簡化相關行政批示的程序,以便利相關工程的進行,同時加快相關工程的進度,儘量減少影響附近居民的時間?
[1] 環境保護局《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20》
[2] 第9/2019號法律 〈修改第8/2014號法律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