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澳樓齡超過三十年的樓宇超過四千幢,每年涉及樓宇維修的個案不斷上升,當中滲漏水是最普遍、最嚴重、亦是最難以解決的一環,不但是由於涉及各個環節之間的協調,以及檢測、維修、賠償等一連串的過程,亦是因為現時仍未有專門性的法律加以監管,無法明確相關責任。現時若發生滲漏水問題,有關部門僅能根據第6/99/M號法律《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第十四條「滋擾的事實」進行處理。
然而,一來條文中並無定義滲漏水是否屬於滋擾鄰居,二來條文中並沒有設有罰則,加上部門間的行政效率不足、單位業權人不配合、無法聯絡業主等種種狀況,導致處理個案往往需花費不少時間,更有部分個案根本無法處理,只能作歸檔處理,不但問題無法處理,受影響的住戶居民生活亦備受影響,卻又無計可施。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滲漏水個案所涉及的人員、機構很多,包括業權人、大廈管理機關、管理公司等等,往往需要經過調解、協商或通過法律手段才能取得共識,導致每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拖得很長。因此,請問當局是否有意就滲漏水問題成立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中心,從滲漏水問題出現的初期開始介入調解,以縮短個案的處理時間?另外,現時政府在處理樓宇滲漏水工作效率不佳,有時檢測甚至需時一年半載,當局未來會如何加快檢測效率,令住戶加快恢復正常生活?
第二,特區政府曾表示正針對滲漏水問題研究相關的立法方案,初步構思是經專業檢測後,因相鄰單位業主不配合或不同意,從而無法確定滲漏水源頭的時候,受影響業主可提起相關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相關單位業主配合檢測及進行維修,考慮到一旦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所需花費的時間往往不會短,因此,當局是否考慮在相關立法方案中,考慮加入規定,如擁有初步證據及跡象,而相關單位不配合入戶程序,賦予有關部門權力中止該單位水力供應,直接從問題根本着手,立時解決對鄰居的滋擾情況?
第三,《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將於明年8月正式生效,當中明確規定了所有人需擔負保養及維修義務,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旳使用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和整體美觀方面,否則可被中止水電供應或處以罰款。鑑於本澳過往發生的滲漏水個案,大多是由於喉管日久失修導致的老化現象,或部分業主在未經許可下肆意更改單位內的排污或供水管道,最終才導致滲漏水問題的出現。因此,請問當局是否可以將滲漏問題視為缺乏維修保養的一種,並按相關法律進行規範處理,以加快解決現時數量眾多、對居民造成嚴重影響的滲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