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6仲裁機構與制度


書面質詢

  仲裁制度在澳門已經有超過二十年的時間,但使用率仍然偏低,早前特區政府更由於2011年成立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九年來都無完成個案,決定撤銷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現時本澳只餘下四所仲裁機構,包括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事實上,本澳的樓宇管理問題並不少,而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成立目的是透過調解、仲裁方式,為居民提供在司法訴訟途徑以外另一解決樓管爭議的選擇,解決樓管爭議,惟雙方必須自願仲裁,故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對比起司法訴訟卻更具局限性,但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九條所述“在分層建築物所涉及的關係中產生的衝突應優先透過訴訟外的方法解決,尤其透過調解及仲裁方法解決”,這表明樓宇管理仲裁制度對本澳來說有其必要性,本澳的仲裁服務使用情況不理想,很大程度在於居民對於仲裁業務認識不足。現時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及第36/2019號行政法規《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已經公佈,統一了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制度,優化了仲裁流程,為澳門的仲裁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特區政府有必要針對過去的問題重新檢討,持續完善仲裁制度,培養有公信力的仲裁員,並向社會加強宣傳推廣,增加仲裁服務使用率。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請問有關當局現時本澳各仲裁機構的使用情況如何?個案數目有多少?如何主動吸引各類潛在使用者使用仲裁服務?有何具體措施加強宣傳仲裁服務的特色和優勢,尤其讓居民知悉在爭議發生之前可以訂立仲裁協議,避免以後雙方就仲裁的問題發生爭議?


    二、現時本澳的常設仲裁機構各自針對不同領域,請問有關當局會否對各個功能的仲裁機構進行改造和整合,綜合為一所仲裁中心,優化服務質素,以配合未來的發展?此外,當局會否重新檢討並優化樓宇管理的仲裁制度,讓居民將來還能夠透過調解、仲裁解決樓宇管理爭議?


    三、《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    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請問有關當局未來如何發揮澳門自身優勢,配合國家及粵港澳大灣區的整體發展,與灣區其他仲裁調解機構加強交流合作,以更好地提供專業便利的跨境爭議解決服務,亦讓更多人選擇使用澳門的仲裁機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二零年六月廿六日


2020.06.26仲裁機構與制度-書質回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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