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30食品標籤法


書面質詢

   本澳現行的第50/92/M號法令訂定了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法律規定對於一些預先包裝的食品(包括飲品)的標籤上,須印上有關產品的若干資料,包括出售名稱、成分名目(所有成分及添加劑的特定名稱及其性質)、基本保存期限、淨重、識別批之資料等六項內容。如食品並非本地生產、在保存或使用上有特別條件,又或如不說明如何使用,會對食用者造成妨礙時,則還要分別加上原產地國、保存或使用的特別條件及使用方法。


  然而,不時有居民反映,本澳的食品雖然有相應的標籤,但成份較粗略簡單,或者出產地只簡單地指出某一國家,無法使消費者得知具體的生產地方,而且食品標籤及包裝上的聲稱與食品實際營養含量存在較大落差,根本無從得知食品標籤的準確性,有可能為消費者的健康帶來潛在風險。加上本澳對違反《食品標籤法》的處罰較低,一般僅科以罰款,例如供公眾食用的食品的標籤欠缺法規規定應載有的資料,或所載資料不準確、有瑕疵、被刪改或與實際成份不一致,只科以金額等同於該食品的價值的罰款,罰款不得少於1,000元或超過50,000元,對提升業界對食品標籤的重視作用有限。


  隨著食品科技日新月異,食品標籤有必要因應社會的變化發展而適時更新,但本澳有關食品標籤的法律仍然是回歸前公佈的,距今快要三十年,有關當局應適時檢討有關法律,並完善食品標籤管理工作,向居民加大宣傳購物時查看標籤的重要性,讓業界重視標示食品真實資訊的責任,確保居民食得健康、食得安心。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過去立法會在討論《食品安全法》時,有關當局曾經指出,由於澳門已有關於食品標籤的法律,因此未有將食品標籤納入《食品安全法》內,但同意現有關於食品標籤的法律需要完善及檢討,現時《食品安全法》已經正式生效差不多六年,請問當局是否有計劃重新審視並修改食品標籤法律,即第50/92/M號法令,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2008年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行使《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之下的第55條《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所賦予的權力,訂立《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推行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相關規例於2010年7月生效,該制度涵蓋在食物標籤上的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兩類營養資料。請問有關當局會否參考鄰近地區,將營養標籤、營養聲稱、容易致過敏物質等更多的資料加入食品標籤,讓消費者掌握食品的成份資訊,保障其知情權和選擇權?現時本澳對於標籤不準確或資料不全,一般僅科以金額等同於該食品的價值的罰款,阻嚇力度有限,針對情節嚴重的違法人士,未來會否研究加重罰則?


三、請問有關當局會否定期巡查市面上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並抽取食物樣本以測試標籤上的內容是否屬實?今年當局有否接獲涉及食品標籤的個案,跟進情況如何?現時居民購買食品往往只看包裝外表或基本保存期限,並沒有深入了解產品成份,請問有關當局未來有何措施加強向居民宣教如何閱讀食品標籤,讓居民養成了解食品成分的習慣,以合理選擇食品?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2019.08.30食品標籤法-書面回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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