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4完善紀律、績效及問責制度


書面質詢

    早前,廉政公署公佈2018年度工作報告,揭露公職人員多項違紀違法行為,其中2018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公職人員受賄或收受利益的貪腐案件有所減少,但由公職人員實施的詐騙、偽造文件、濫用職權等犯罪有所增加,特別是個別公共部門領導利用自身的職位以權謀私而觸犯刑法。由此可見,有部分公職人員個人操守出現問題,知法犯法,故意規避法律規範,利用職權以直接或間接牟取私人利益,凸顯了特區政府的監管力度嚴重不足,部分公共部門領導“依法行政”、“廉潔奉公”的意識有待加強。


    特區政府有必要對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一步調查,並依法提起紀律程序及作出相應處理,但更重要的是加強對公職人員尤其是主要官員、領導和主管人員的監管,檢討和完善現行紀律處分制度,改革當前單一的公務員績效評核機制,落實高官問責制度,才能對公職人員有警惕、震懾的作用。以高官問責制度為例,雖然現時本澳有法律制度清晰規定了各級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職權及義務,但欠缺相關紀律處分制度的配合,難以有效地執行和落實,出現了權責不相稱的問題,加上政府施政透明度不足,社會根本看不到有任何官員因為決策不當或失誤而被追究責任,即使有涉事的官員調職或其他行政上的安排,居民並不知道這到底屬於問責還是正常的人事調動,社會難免一直批評高官問責制度形同虛設,當特區政府的最高層都只是“有問無責”,那麼對於中、下層公職人員其不良示範作用和導向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行政問責配套制度,再逐步推動至整體的問責制度。


    倘若特區政府沒有這些正視問題,加快檢討及完善紀律、績效及問責制度,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堵塞可能誘發貪污腐敗、以權謀私等不法行為的漏洞,同類型的事件依然會不斷發生。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請問有關當局將採取甚麼措施杜絕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以重建特區政府的威信?何時才能完成檢討有關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徇私或收取不正當利益的紀律處分的法律規定,以增強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的廉政意識?


    二、對於今後廉政公署,甚至審計署報告所揭露的種種違規行為,請問有關當局如何加強政府的資訊透明度,對於相關部門進行整改的情況及違規個案的處理方式,未來會否進行整理及公開,以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及監督權利,實踐“陽光施政”的施政承諾?


    三、2019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將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行政問責的相關規範、深化績效評核和標準、完善第三方評估機制,請問有關當局相關工作進度如何?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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