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5 偷渡問題


書面質詢

    日前,海關發現一宗利用行李箱偷渡的案件。調查發現,兩名男子經拱北口岸出境後,便進入澳門入境口岸的洗手間,其中一名因盜竊罪自去年始被禁止入境澳門三年的男子即藏身於行李箱內,企圖由同行的另一名男子“攜帶”入境澳門。[1]據了解,現時本澳關閘口岸入境通道並沒有如內地拱北口岸出境通道般,要求每一位入境者,不論是隨身行李抑或是大型行李均需要進行X光安全檢查。由海關公佈的資料可見,是次偷渡案件若不是協助偷渡的男子在攜帶行李通關時行為表現異常,因而引起海關注意要求檢查,否則恐怕未能揭發這宗行李箱偷渡案。因此,社會有意見質疑,為何該名男子在被禁止入境澳門後,仍能夠經過拱北口岸出境來澳,珠澳兩地邊境執法部門之間的溝通是否有不足之處?


    另一方面,根據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故意運載或安排運載、提供物質支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協助他人偷渡進入澳門,可被科處二年至八年徒刑,故意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人,則可被科處最高二年徒刑。可見,提供“協助”或“收留”兩者都屬犯罪,倘若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或物質利益,刑罰會更重。但現時本澳對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則只實施拘留並交由治安警察局進行驅逐程序。而被命令驅逐出境者,倘若在被驅逐出境後,於驅逐令中所定的期間內再次進入澳門,最高可處一年徒刑。由此可見,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本身的處罰要比提供協助或收留非法入境者的處罰要輕,因此社會憂慮,由於相關刑罰阻嚇性低,導致不少人更願意鋌而走險,以偷渡的方式來澳犯案或工作,即使被發現遣返出境,仍然會想方設法再次入境。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現時被驅逐出境的人士會被列入禁止入境澳門之名單內,請問當局該名單有否向珠海方面通報,以便出入境時多加留意?澳門與內地各口岸安全措施及反偷渡機制的運作如何?如何加強澳門與內地的反偷渡能力,提升反偷渡聯防機制的成效?


    二、針對現時初次偷渡者只是執行驅逐程序,而“非法再入境罪” 的罰則又較“協助罪”及“收留罪”為輕,請問當局會否對此加以檢討,加強對偷渡者的刑罰,以起更大的阻嚇作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1] 澳門日報:偷渡新招人蛇藏行李箱,2018年4月20日。


2018.04.25 偷渡問題-書面回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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