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 問責制度問題


書面質詢


    為回應社會對政府加強問責建設的訴求,特區政府在近年集中出台並實施了多項與問責制度有關的法規,並多次強調,已逐步形成權責統一、獎罰分明、依法有序的官員問責制度。事實上,透過歷次“廉署報告”及“審計報告”所揭露出的問題來看,部份行政官員或公務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或處理各行政事務時,出現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等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情况。如去年廉署所公佈的兩份典型案例報告[1],一是文化局違法聘用大量工作人員;二是氣象局颱風預報程序及管理方面出現的諸多問題。此外,當局曾指出,為強化官員問責制度,有序建立並推行績效評估與官員問責緊密結合的績效問責制;亦指出目前正致力完善績效評審制度[2]。然而,當局所實施的績效管理制度卻似乎難以發現潛在問題,違法或規避法律等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不斷發生而長期不被揭露。這種靠“制度自信”的官僚心態,導致問責制形同虛設,無法有效運行和落實,亦未能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更是與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一貫遵循的依法施政原則背道而馳,嚴重損害了特區政府施政的公信力,造成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眾所周知,問責制是對政府一切行為及其後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發揮問責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可以防患於未然。透過以往有關報告所反映的問題可見,雖然部份涉事官員或公務人員是由於對法律制度認識不足,但更為關鍵的是,部分人員是在明知有關規定的情况下,故意規避法律,以達至方便自身工作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涉事部門往往事後也僅以“認同接受”、“認真檢討”、“查找不足”、“日後改善”等作回應了事,卻鮮有官員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被問責或是被提起紀律程序,社會亦難以見證問責制度應有的震懾警示作用,使得問題再三發生。更甚者在所涉問題尚未釐清就可申請提前“退休”做擋箭牌的做法,更是引起社會強烈的反彈。這樣“低成本”、“無約束力”的績效問責制度設計,無疑是一種當前種種規避法律亂象的催化劑,極易為貪污腐敗埋下隱患。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當局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檢討官員問責制,規範行政、政治、法律、道德四大問責規定,健全問責的配套制度;努力形成施政為民、權責一致的良好行政文化氛圍[3]。因此,請問當局,如何藉對官員問責制的檢討,進一步研究構建針對官員決策失誤或不當、施政延誤等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公開調查程序,切實完善問責追究機制?並且,如何不斷完善與問責相配套的制度,以期及早預防、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


    二、在今後對廉署、審計署報告所揭露的種種違規行為,如何堅決查處、糾正?同時,提高特區政府信息公開力度保障公民知情權,增加施政透明度,令問責逐漸走向常態化,切實致力於“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的建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1] 澳門廉政公署《廉政公署公佈氣象局颱風預報程序的調查報告》(2017年10月19日)、廉《關於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的調查報告》(2017年3月10日)。

[2] 澳門日報:陳海帆:今年檢討官員問責制。2018年1月6日。

[3]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P27.


2018.01.18 問責制度問題-書面回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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