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6 中央公積金政府撥款問題


口頭質詢

 特區政府從2008年起著手構建第二層中央公積金制度,並在2009年推出中央儲蓄制度,為合資格居民開立個人帳戶,至2012年,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轉換為公積金個人帳戶。《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亦於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居民原有的公積金個人帳戶又自動成為政府管理子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府的撥款分配。


 眾所周知,自2010年開始,特區政府已連續8年向合資格居民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注入撥款,至今合資格的居民最高已獲分配共56,000元的資金,法律明確規定,個人帳戶擁有人必須是當年1月1日仍然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年滿22歲並至少居澳滿183日的合資格永久居民才能獲得撥款。倘若選擇「異地養老」的長者只要年滿65歲,以內地為常居地且提供充份證明,其離澳期間亦可被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然而,早前本人收到有長者反映,不解為何只有在內地養老者才能獲例外處理,事實上有部份長者是基於身體健康等原因,為方便子女或家人就近照顧,才不得以遷往香港、台灣這些鄰近地區生活,同樣是祖國的一部分,為何會有區別對待?事實上,這類長者同樣在澳門工作、生活了大半輩子,也一直依法繳納各項稅款,長久以來對澳門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理應一視同仁地享有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權利,然而就因為養老地點的不同而被摒除在外,似乎有欠公平。


 針對上述問題,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政府管理子帳戶的分配制度中的例外情況,其中有一項是:“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例外許可”。請問當局,倘向行政長官申請酌情例外許可能否幫助解決上述因隨家人生活而不得不離開澳門,以台灣或香港為養老地點的長者個案?過往當局有否收到有關申請例外許可的個案?


    二、倘若在撥款的前一曆年在澳居住不滿183天,按照行政程序,社會保障基金會出信通知個人帳戶持有人填妥附件之聲明書及遞交相關證明文件,但有部份年滿65歲或以上的居民反映,查詢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已獲政府撥款,但前往申請提取款項時卻被拒,才局方獲告知原因是不符合183日的最少逗留期間,因此質疑事前為何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信函?請問當局,究竟現時社會保障基金分配撥款的行政程序是如何?為何會出現上述這種混亂的情況?


    三、除此之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於去年6月已完成立法程序,並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請問當局至今有多少企業加入了中央公積金制度?本澳各類企業對於參與有關央積金制度的態度如何?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何  潤  生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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